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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五项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6-11-1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印发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试行)》《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为确保各科室及时准确发布政务(政府)信息,保证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包括卫生计生委及内设机构、直属和联系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2、政策法规,包括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计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计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计生专项工作方案等

4、市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5、市卫生计生委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情况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卫生标准,包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的各类卫生技术标准

7、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8、市卫生计生委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9、工作动态,包括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我委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本委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全委各科室信息简报及规范性公开文件,在公开前必须经过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并报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至宣传科备案,未经审签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或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为加强市卫生计生委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政府政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委机关各科室上报拟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由各科室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卫生计生委、黄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委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三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的书面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方式可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申请,信函、传真申请,或当面申请。

第五条  我委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委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委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我委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委信访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714-6268211),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评议考核制度

(试行)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科学规范原则;

3、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5、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内容和形式、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将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单位院长目标考核、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予以表彰、奖励。被评为不达标档次的,取消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为加强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依法追究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政工科、办公室对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四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履行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提供和公开信息或不及时更新信息的;

2、提供或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搞虚假公开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5、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7、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的;

8、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领导小组审报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委政工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