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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十二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日期: 2014-12-23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农村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和社会的稳定。做好农村且生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十二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建设规划。

  一、农村卫生规划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为依托,以加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农村卫生规划的目标任务。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黄石市地区“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到2015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工作指标是: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血吸虫病得到有效控制,垸内钉螺面积纯降---万亩,人群血吸虫病感染率,以村为单位控制在5%以下,65%的疫区县(市、区)达到传播阻断或传播控制标准;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100%的县(市、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下降25%;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下降20%;新增--万安全饮用水人口,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8%以上;在90%以上的农村人口中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部地区先进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 完善农村卫生社会化服务网络。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办好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院(所),每个乡(镇)原则上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的数量和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基层延伸服务。制定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部完成县(市、区)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

  (二) 提升农村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疫情监测与控制和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村卫生室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传染病的报告及转诊工作。在村卫生室独立核算的原则下,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对村卫生室实行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药品“五统一”管理,鼓励县(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并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计生服务机构整合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三) 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农村卫生实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和规模,并按照国家制定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核定编制,精简多余人员。将在编人员及业务经费等划归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对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重组或改制,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新核准名称、服务内容和项目,变更登记,根据其经营性质,执行相应的政策。乡(镇)卫生院重组和改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变现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人员安置和农村卫生投入。

  (四) 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大力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竞争上岗,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将其工资、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院长任职资格由省卫生厅制定;具体选聘考核,资格认定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改革乡(镇)卫生院用人制度,推行人事代理制,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卫生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评聘分离。2015年底前,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要全部分流,自动离职三个月以上和停薪留职逾期不归的人员应予解聘或辞退,临时工一律予以清退。对重组和改制分流的人员,要依据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安置。要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建立与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劳动贡献挂钩的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六) 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加快培养面向农村的全科医学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2015年以后新进乡(镇)、村卫生机构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5年底,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疗人员必须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5年,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必须停止执业。

  (七)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县(市、区)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不断提高中医服务水平。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按有关规定,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积极筛选推广成本低、疗效好的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

  (八) 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市场监管工作。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牟利。加强对农村药品及医疗用品的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确保广大农民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定期对农村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有毒农药和杀鼠剂的管理,严格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等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九) 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行业和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对农村职业病危害、食品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医疗器械消毒及安全使用等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

  (十) 健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降低成本、运转高效”的要求,认真抓好县(市、区)传染病医院、急救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防专业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网络、规范程序、完善制度、建立应急机制、加快设备更新、抓好人员培训、改善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共卫生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配套资金安排、土地划拨、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一) 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制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加强疫情监测,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制定和完善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十二) 认真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加强疫情监测,积极开展高危人群检测,加强农村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强制推行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免费开展孕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开展高危行为干预,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积极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按要求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十三) 强化农村血吸虫病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的血防工作方针,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以消灭垸内钉螺和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和疫区改水改厕,强化传播控制与传播阻断地区疫情监测,积极组织实施血防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抓好人畜同步查治病工作,加强晚血病人救治,落实救助政策。加大血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疫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进一步深化血防机构改革,加强血防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多方筹措资金,确保血防资金足额落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引导和组织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十四) 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加强县(市、区)、乡(镇)医疗机构的产科建设,提高孕妇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安全;改善农村儿童营养状况,提高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十五) 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深入开展卫生村镇创建工作,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灶、改圈步伐,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提高农民文明环境卫生素质,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六) 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不断完善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努方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研究政策,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市推开,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

  (十七) 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服务的管理机制。每个县市确定1~2所定点救助医院,对贫困农民看病提供优惠服务。

  (十八) 积极筹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卫生厅,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筹措政策,各地按要求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费用,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五保户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缴纳费用,可根据各地实际,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承担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市卫生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切实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黄石市“十二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发展规划方案(2010—2015)》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今年起到2015年,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对农民患艾滋病、血吸虫病、非典型肺炎等国家规定由各级政府支付医疗费的重大疾病,要制定具体的经费筹措和管理办法,并按比例将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

  (三)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并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与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制度和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加强技术、信息、人才、医疗、设备等综合服务。按规定配备巡回医疗车,保证日常运转经费;严格执行医生晋升职称的有关规定,市级以上卫生机构的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县(市、区)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以上;县(市、区)卫生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以上。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在国家和省扶贫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卫生扶贫,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解决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五)落实部门责任。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卫生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农村卫生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协调和督办检查,不断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门要逐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保证农村卫生工作及建设经费,加强卫生资金使用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农民实行救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安全、低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医疗价格的监管,降低医疗成本;农业、水利、林业部门要加快农村改水、改厕及“项目灭螺”、“兴林灭螺”的步伐,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疾病防治和农村卫生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地税、交通等部门要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供优惠政策,多办实事,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宣传、教育、科技、人事、计划生育、审计、环保、工商、扶贫等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配合,相互支持,认真落实农村卫生各项工作。



[来源: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