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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开展饮用水供水项目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CF-01012
职权名称
 
对公共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对违规开展饮用水供水项目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违法违规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首次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首次发现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首次发现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有两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供水,造成严重后果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造成严重后果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有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违规开展饮用水供水项目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查处。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上级卫生计生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查处。
二、相关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3.《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一、二科
咨询方式
 
0714-6315978、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64号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科邮箱Hswjjjck@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315273、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64号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办公室邮箱hsswsjdj@163.com
审核意见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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