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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4-07-16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局属各医卫单位:

现将《市直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市直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市直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队伍建设,激励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绩效,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分配理念,保障用人单位工作正常运行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全国医院分级与疾病分类标准及医院工作制度、职责、配备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量核定

此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因单位业务发展实际需要聘用的编制以外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参照卫生部颁布的定编标准、结合各单位实际开放床位数核定各单位局内编制控制数,具体分为以下四类:300张床位以下的按1:1.40计算;300—500张床位的按1:1.50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0计算;妇幼保健院专技人员按实际开放床位1:1.70计算,保健人员按每万服务人口1.2人计算。各单位可聘用的编外人员总量为局内编制控制数减去编办核定编制数之差。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行政、后勤岗位(司机岗位除外)编外人员。

二、聘用程序

1、申报计划。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每年结合事业单位补充编内人员增人计划(包括招聘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等)一并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招聘。

2、公开招聘。各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考试、考核、体检等;最后按高分到低分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对重点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暂时无法入编(编办核定编制数)的,可通过综合素质测试和考核的方式直接聘用。

3、审核备案。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经审核同意聘用相应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劳动报酬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具备医师执业资格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具备护士执业资格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其他专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编外聘用人员,均实行按岗定酬、绩效考核、实行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

四、管理考核

人事档案管理:实行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相关制度,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应符合人事档案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人事关系管理 :实行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或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编外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核算工龄、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社会保险管理:用人单位或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等有关事务。

组织关系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代管,非党团员由用人单位考察、培养和发展。

职称评聘管理:中级以下职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按个人资格报考,高级职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由单位自主决定。

执业范围管理:编外医生处方权、护士执行医嘱权按《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规定执行;未按规定程序聘用的编外人员不予办理其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年度考核管理:编外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制定考核细则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局每年组织专班对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各单位院长量质化目标考核相挂钩。

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的编外人员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委托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原则上2年一签。在试用期外合同期内双方提出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申请(通知),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解聘手续。在办理正式解聘手续前,受聘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结清一切经济和人事手续。不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开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聘用期未满,因违纪违规被聘用单位提前解聘的,须按合同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

五、其他事项

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照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来源: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