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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 2016-12-2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规范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黄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方案等制定。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1.1市卫生计生委

  在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配应急技术力量和应急物资,组织专业队伍培训和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指定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2.1.2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在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配应急技术力量和应急物资,组织专业队伍培训和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指定后备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2应急处置专家组

  为了及时有效快速控制疫情,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成立市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专家组:

  (1)临床专家组。主要由传染(感染)、呼吸、重症医学、儿科、急诊、院内感染控制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病例诊断、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参与疑难危重病人抢救。

  (2)预防控制专家组。由流行病学、检测、消杀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等专业人员组成,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明原因。

  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组。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反馈和报告;城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指导;密切接触者样本采集与运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上报与审核。

  (2)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反馈和上报;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密切接触者样本采集,负责所有样本的包装与运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上报和审核。

  2.3.2医疗机构

  (1)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2)开展发热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和工作流程。

  (3)加强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严守操作规程实行首诊负责制,并做好自我防护。

  (4)负责病人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应储备足够的病人救治设备、药品,负责病例的转送、诊断、医疗救治和控制医院内感染等工作。

  2.3.3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3.4健康教育机构

  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

  3疫情监测、报告、通报

  3.1疫情监测

  3.1.1日常监测

  县及县级以上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试行)》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筛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其它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必须立即将其转至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进行诊治。

  3.1.2应急监测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划片包干对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乡镇(社区)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并在医院相关科室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动搜索。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饲养、贩卖野生动物等暴露人群和流动人口,尤其是疫区来的人员来自疫区的人员及发热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健康状况监测。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督促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晨检、巡查制度,发现发热病例后督促病例到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诊治。

  3.2疫情报告

  (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由医院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工作制度。

  (3)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应按照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3疫情预测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国内外及本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对本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预测结果,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预测结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3.4信息通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林业、畜牧、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卫生应急处置情况;并及时获取其他相关部门处置事件涉及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掌握相关突发事件涉及的卫生应急工作情况。接到上级疫情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并将信息及时通报本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4应急处置

  4.1疫情状态分级与判定

  4.1.1疫情状态分级

  (1)状态一: 本省未发现,境外或外省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2)状态二:本省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状态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1.2病例诊断

  诊断标准见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诊断标准WS286-2008》。

  市内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由市专家组会诊后报省级专家组初步判定,报国家级专家组确诊。

  市内后续病例经市专家组会诊后报省级专家组确诊。

  4.2 状态一应急处置措施

  4.2.1市卫生计生委

  (1)组织专家对国内疫情信息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及时提出预警级别。

  (2)组织领导卫生系统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报告疫情信息。

  (4)开展人员培训和大众性健康宣传教育。

  (5)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咨询电话、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及集中隔离场所。

  4.2.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疫情预警建议。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情信息的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信息反馈和上报。

  (3)做好物资、人员和设施等应急准备。

  (4)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落实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

  4.2.3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

  开展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信息报告情况,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呼吸道门诊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发热病人监测情况。

  4.2.4市级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

  做好物资、人员、设备、设施等的应急准备。

  4.2.5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力量,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开展人员培训和大众性健康宣传教育。

  (4)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咨询电话、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及集中隔离场所。

  4.2.6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加强疫情监测,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辖区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疫情信息反馈和上报,做好物资、人员和设施等的贮备。

  (2)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落实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

  4.2.7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疫情信息报告情况,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呼吸道门诊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发热病人监测情况。

  4.2.8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呼吸道门诊按照预检分诊制度落实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对就诊病例及其陪同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每天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4.2.9健康教育机构

  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4.3Ⅱ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按照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市卫生计生委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黄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在采取状态一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4.3.1市(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指导、参与疫情的调查处理和对本行政区域内病例的诊断;必要时,请省卫生计生委给予支援。

  (2)督促检查行政区域内的疫情监测、医疗救治、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4.3.2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流行病学调查。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并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做好个人防护;指定医务工作者或当地干部每天到疫点、疫区进行巡回搜索,及时发现可疑病例。

  (2)疫点、疫区处理。按照《非典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加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消毒,防止传染源扩散。

   (3)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依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并对其隔离观察。

  (4)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流动人口、野生动物暴露人群、相关医务人员和外出务工(特别是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的监测。

  4.3.3市、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部门

  进一步加大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的监督检查

  4.3.4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2)病例遵循集中收治的原则,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呼吸道门诊发现病例后转送到定点医院或后备医院,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进行医疗救治。

  (3)收治病人的定点医院或后备医院应立即开展病人的救治,并每天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病情,当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4)负责病例的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的个案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

  4.3.5健康教育机构

  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4.4 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国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1)状态一:外省已解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响应,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的要求终止应急处置措施。

  (2)状态二: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经级专家组讨论后,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3)状态三: 由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奖惩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5.3 抚恤、补助和补偿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合理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医疗卫生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予以评估补偿。

  6.保障措施 

  6.1健全领导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医疗救治各专业机构的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奖惩机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6.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队伍和专业机构的培训,提高其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病人的医务人员都掌握不明原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和能力以及诊疗水平。

  6.3完善实验室建设,确保安全检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实验室检测安全、准确。

  6.4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导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5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和统筹经费,保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日常管理和应急支出的需要;应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目录,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种应急物资的储备。

  6.6做好车辆调度,保证及时转运

  定点医院或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运。必要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调度,及时转送病人。

  7.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执行,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8.附则

  8.1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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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 ]